处理合同纠纷
李超律师自执业起,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成果显著。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企信公司因合伙合同产生纠纷。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是合伙关系,承接工程后将杨的投资款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但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让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李超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账目,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从公平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主张,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焦点进行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对企信公司连带责任的请求。
解决金融借款纠纷
在XX行线上经营贷违约案中,原告XX行与被告齐因金融借款合同产生纠纷。被告通过线上渠道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李超等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协助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财产。庭审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及债权金额计算依据。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化解建设工程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公司就某医院手术部净化工程产生纠纷。工程完工结算后,被告长期拖欠部分工程款,原告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提出“主体不适格”和“诉讼时效已过”两项核心抗辩。李超等代理律师针对“主体不适格”抗辩,通过当庭质证,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稳固原告诉讼主体地位;针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系统梳理双方合同及付款流水,证明诉讼时效应从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日起算,本案起诉未超时效。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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