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某矿业公司因资金困难,无力支付欠款、劳务款等八百多万,也无力继续投资,便与当事人李XX签订了合作探矿协议及若干补充协议,约定由李XX代为偿还债务并进行合作,合作期限延展至2030年。李XX一方依照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然而到2022年因不可抗力停工。此时,该矿业公司股东结构变动,登报宣布解除合作协议,并起诉要求判决解除。
这一案件暴露的风险点是:合作方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情况变化而随意解除合同。李XX因矿业公司的这一行为面临巨大损失,矿业公司试图独占经营权,且取回营业执照副本后拒绝出具给李XX,导致其无法领取经营相关许可证,无法继续开工。
和兆麟律师接受委托后,潜心研究案情。他认为约定必守、诚实信用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李XX在矿业公司财务最困难时出资挽救并投入巨额资金,而矿业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虽然李XX有轻微违约,但根据合同法第563条之规定,构不成根本违约,对方无权解除合同。和律师做出反诉决策,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作协议,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这一观点,为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损失。
在探矿权合作等商业合作中,建议在签订合同前仔细审查合作方的信誉和财务状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留存相关证据,遇到对方违约行为时,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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