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行动。他先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于是,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还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基于这些发现,王彦栋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同时,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这种双管齐下的方式给被执行人及股东带来了巨大压力。
在王彦栋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遇到类似的执行难题时,往往容易忽略对被执行人背后股东出资情况的调查。当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首先需要像王彦栋律师这样,通过合法途径深入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银行流水等信息,寻找可能存在的股东出资瑕疵等问题。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增加执行回款的可能性。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诉促执等策略,给被执行人形成压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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