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2020年4月23日,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以廖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案件移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月刚律师介入后,首先详细分析案情。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梳理出廖某某虽实施了相关行为,但存在从轻情节。廖某某作为服务器托管方,起初并不知晓蔡某某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在得知后还要求其关闭游戏。且廖某某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违法所得也已退缴。刘月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于某乙等人非法经营案则展现了不同的程序进程。2019年12月30日,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陵检部二刑诉[201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乙等人犯非法经营罪,向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4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此期间,刘月刚律师会见被告人于某乙,详细阅卷,寻找对其有利的情节。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发现于某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为于某乙进行罪轻辩护。2020年5月25日,法院通过“云间”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月刚律师提出于某乙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等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于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刘月刚律师在不同刑事案件中,通过对法律条款的精准运用和对案件细节的深入把握,在各个程序节点采取有效行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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