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主张,在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他们认为道路绿化遮挡视线,而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这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关联。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了现场的一些照片等证据,以证明绿化情况。在法律依据方面,原告引用了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文,认为交通部门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面临着一些初始困境。从事实角度看,事故发生地存在道路绿化,这可能让外界直观地认为绿化或许对视线有影响。而且原告追加其为被告,在社会舆论等方面可能会给交通局带来一定压力。在证据方面,交通局需要证明自己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这需要收集大量关于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方面的资料。
厉春艳律师接受XX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后,采取了多方面的抗辩策略。在事实层面,律师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原告及相关方的主张仅为主观猜测,无证据证实因果关系。在法律适用上,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明确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中,针对原告提交的一份现场照片,原告试图以此证明绿化遮挡视线。厉春艳律师进行了关键质证。律师指出,该照片拍摄角度单一,不能全面反映事发时的整体情况,且没有相关的专业测量数据证明绿化对视线的影响程度。同时,结合交通局提供的多时段、多角度的现场视频和车辆通行轨迹,足以说明路边树木并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厘清管理职责,明确自身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二是紧扣关键证据,如事故认定书等,夯实抗辩基础;三是依据法律规定,阐述自身无过错、与事故无因果关系,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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