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被告人唐因涉嫌与同案被告人长期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等油料产品被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唐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被查获未销售产品价值4.85万元,其从同案被告人处进货金额达121万余元,案发后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
为唐辩护的是凉山刑事辩护律师徐存江,他是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担任该所副主任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从2020年开始执业。他曾担任多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上市公司项目法律顾问,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
精准把握证据与关键辩点
徐存江律师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指出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其系在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时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不过,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缓刑。最终,被告人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本案中,徐存江律师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尽管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展现了其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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