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与管辖权移送
原告五金交电经营部与两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由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立案,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移送至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二、原告主张与证据支撑
原告称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为工程项目供货,经结算供货价值XXX元,已开发票,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XXX元。原告提供了物资结算单等诸多证据。
三、法院认定与责任判定
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虽购货方为XX铁公司,但“XX铁工程项目经理部一工区”在还款计划盖章加入债务,依据民法典规定,被告XXXX公司和被告XX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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