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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纠纷律师俞雯:多领域化解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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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7 · 127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俞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71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111311113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5365128136
代表案例:5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参与办理多起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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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专注于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查封过户”案中,成功调解使被告免于高额索赔并促成和解;在租金纠纷二审中,作为被告章XX委托代理人,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南京房产纠纷律师俞雯:多领域化解法律难题

执业背景

俞雯律师自2021年起在南京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她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服务的客户类型广泛,涵盖企业和个人。在工作方式上,她侧重民商事诉讼,在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核心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房产纠纷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

租金纠纷代理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金纠纷案件中,原告马鞍山市XX(经营者黄XX)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石XX委托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但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原告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俞雯作为被告章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考虑到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不应承担责任。俞雯在二审中,通过对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向法院阐述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章XX的行为未超出委托范围。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石XX的上诉请求,成功维护了被告章XX的权益。

房屋买卖调解

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要求两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并支付违约金等。俞雯作为被告胡XX、谭XX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俞雯深入分析案情,了解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她积极与原告方进行沟通,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胡XX、谭XX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通过俞雯的努力,成功调解了房屋买卖“查封过户”的僵局,使被告免于高额索赔并促成了和解。

购房款纠纷胜诉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主张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则辩称原告未支付全部购房款、XX公司涉嫌犯罪,并主张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俞雯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庭审中,俞雯针对双方的争议焦点,如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阐述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同时,考虑到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以及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俞雯的专业代理为原告成功收房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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