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邓某因某甲公司证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买入股票后受损,委托徐晓律师团队起诉索赔97,236.24元。被告认可部分事实,但辩称部分损失由非虚假陈述因素造成应扣除。
二、办案经过
徐晓律师团队迅速梳理交易记录,明确原告在虚假陈述期间买入行为并核算有效持股。庭审中,围绕因果关系提交完整证据,反驳被告风险扣除主张,认为其未充分证明风险对原告损失的具体影响程度。
三、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有效买入股票数量、价格等,考虑相关风险因素后酌情扣除60%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38,100.05元,支持了原告对佣金和印花税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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