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引入
20XX年XX月XX日,被告彭X驾车与行人裴X刮擦碾压致其受伤,后彭X驾车驶离现场。裴X经救治无效死亡,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案件涉及“驶离”与“逃逸”界定、保险公司免赔、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医疗费争议等问题。
律师信息
处理此案的是云南昆明交通事故律师满林强,他从2018年开始执业,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工伤(工亡)领域成功办理600余件,尤其擅长工伤不予认定案件。
“驶离”与“逃逸”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认定有严格条件,前提是“为逃避法律追究”,无时间和场所限定。本案中,彭X不知撞到裴X,且将车停在事故地不远,主观无逃避法律追究意思,不应认定为逃逸,法院未支持保险公司“逃逸”意见。同时,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彭X不产生效力,不能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与医疗费争议
原告提交死者生前城镇居住证明,法院采信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对于保险公司抗辩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根据相关规定,赔偿义务人有异议应举证,保险公司无证据证实观点,法院近乎全部采纳代理人意见。最终,被告XX公司XXXX支公司赔偿原告567961.52元,被告彭X赔偿673735.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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