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背景与执业概况
许青山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9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17201810058072。他就职于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副主任一职,服务地区为达州,办公地址位于达州渠县天星镇文峰大道揽月庭3S-1-3。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民商事、刑事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二、独特的执业理念
许青山有着自己独特的执业理念,他认为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简单来说,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这种理念贯穿于他的每一次执业过程中。
三、典型案例之案件简情
在许青山承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挂靠施工欠付工程款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胜诉案颇为典型。某建筑公司中标X县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X挂靠其名下承揽施工。郭X以该建筑公司名义,与某装饰公司签订外墙干挂石材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外墙干挂石材及安装交由装饰公司施工。案涉工程于20XX年X月竣工交付,经结算尚欠工程款455,000元未付。诉讼中,建筑公司以案涉合同加盖的并非其备案公章为由,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郭X则主张仅应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四、案件总结与法律要点
该案件的核心事实是郭X无资质挂靠建筑公司承揽工程,以被挂靠公司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公章虽非备案章,但被挂靠公司实际参与工程款支付,构成表见代理外观。最终裁判结果为,挂靠人郭X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自20XX年X月X日起按LXX支付利息;被挂靠建筑公司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要点在于,挂靠施工中,被挂靠单位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参与工程款支付,善意相对方有合理理由信赖合同相对方为被挂靠单位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承包人可主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五、办案思路与胜诉成果
在办理此案时,许青山有着清晰的办案思路。首先是固定核心事实,梳理工程施工、结算、付款、发票开具等证据,锁定工程已交付使用、欠付工程款金额等关键事实。针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形成表见代理。明确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利息起算方面,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二审中坚持一审事实与法律逻辑,驳回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最终维持了胜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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