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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律师多领域显身手,工程款结算仲裁案助力当事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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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5 · 187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主任
律所: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820171081212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030179365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杨龙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研究生。2021年度湛江市全市优秀律师,2021-2022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湛江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2022-2023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入库个人管理人、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杨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办理过多起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等刑事案件。同时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是湛江市多项重大工程项目法律顾问,办理过多起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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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前司法审判中,各类案件争议复杂多样。这位湛江律师自2017年起执业,核心业务聚焦刑事案件、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等领域。在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仲裁案中,他精准梳理案件争议,构建证据链,在庭审有力抗辩,最终仲裁委驳回申请人请求,维护了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展现出专业的案件处理能力。
湛江律师多领域显身手,工程款结算仲裁案助力当事人胜诉

基础资质与业务领域

该律师系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本科及研究生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17年开始执业。他是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第八届湛江市律师协会监事,还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多次受邀到本地高校、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法律讲座。其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工伤理赔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成功办理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相关案件百余件,在婚姻家庭领域也具备专业能力。

案件事实: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缘起

2009年4月,广东省某公司(申请人)与湛江市某局(被申请人)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该下浮率源自招标文件及中标文件约定。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仅调整承包方式、付款方式,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双方已变更约定为工程款“不下浮”,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按“不下浮”标准履行结算义务。

证据链条:支撑下浮率结算的关键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协商时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政府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会议未邀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合同变更;申请人“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庭审抗辩:坚守下浮率结算立场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裁决结果: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满足确认之诉的构成条件,其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本案仲裁受理费149311元、处理费44793元,合计194104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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