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资质与业务领域
该律师系广东行诚(吴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本科及研究生均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17年开始执业。他是广东省律师辩论团团员、第八届湛江市律师协会监事,还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多次受邀到本地高校、企事业单位、工会开展法律讲座。其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婚姻家庭、工伤理赔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成功办理刑事案件、建设工程相关案件百余件,在婚姻家庭领域也具备专业能力。
案件事实:工程款结算下浮率争议缘起
2009年4月,广东省某公司(申请人)与湛江市某局(被申请人)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该下浮率源自招标文件及中标文件约定。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仅调整承包方式、付款方式,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双方已变更约定为工程款“不下浮”,并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按“不下浮”标准履行结算义务。
证据链条:支撑下浮率结算的关键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是中标文件核心内容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申请人协商时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效力,政府会议纪要“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会议未邀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合同变更;申请人“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庭审抗辩:坚守下浮率结算立场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是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结算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
裁决结果: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满足确认之诉的构成条件,其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本案仲裁受理费149311元、处理费44793元,合计194104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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