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资格证据审查
案件伊始,保险公司对薛XX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李娟娟律师仔细查阅保单,发现被保险人为天津市XX厂,车辆登记车主也是该厂。但她没有忽视关键细节,找到了该厂出具的书面声明材料,材料中明确认可薛XX是涉案车辆的实际车主,且保险理赔权益由薛XX享有。这一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薛XX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为后续的诉讼奠定了基础。
损失证据核实
对于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评估金额过高且扣减残值数额过低。李娟娟律师认真研究评估报告,该报告是法院依法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的。她仔细核对评估过程和方法,发现保险公司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直接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同时,保险公司在重新评估时未一并提出因果关系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派人参与也未提出相关鉴定申请,李娟娟律师据此指出其再次申请因果关系鉴定既不合理又超出法定期限,使得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该项申请。
对于施救费和医疗费,李娟娟律师引导当事人提供了天津市XX公司出具的施救费发票、诊断证明书和医疗费票据。面对保险公司认为施救费过高和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的主张,她以证据说话,指出保险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二审证据巩固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李娟娟律师凭借一审中对证据的扎实审查和有效利用,让法院认定案涉车辆损失系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确定,一审判决认定车损数额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李娟娟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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