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基本信息
魏建明律师于2016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3610201610831515。他毕业于南昌大学法学本科,现任职于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并担任该所主任。魏律师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西抚州及抚州东乡区,联系地址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德政街437号二楼。他不仅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还身兼多项职务,是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抚州市东乡区第三届人大代表、抚州市青年律师公益宣讲团成员以及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秉持着“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
二、承办案件数量
执业至今,魏建明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领域案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如此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面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到切入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无论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工作,还是民商案件中的权益维护,他都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合伙合同纠纷一审
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A】受【被告A】邀约投资某光伏施工项目,支付投资款2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原告A】占股10%。后项目合作产生纠纷,【被告A】仅返还38000元,剩余162000元拒不返还。魏建明律师接受【原告A】委托提起诉讼。在一审中,他全面梳理200000元投资款的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凭证,以及双方关于合伙占股的沟通记录、【原告A】参与项目的相关材料等。通过有效举证,证明了【原告A】与【被告A】之间的二人合伙关系,同时反驳了被告提出的“三人合伙”主张。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A】向【原告A】返还剩余投资款162000元,为二审胜诉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四、合伙合同纠纷二审
【被告A】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项目为三人合伙,投资款应由案外人【第三人A】返还。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A】预交。魏建明律师针对上诉人【被告A】的上诉理由,逐一梳理上诉要点,制定针对性的答辩策略。从“合伙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出发,重点举证证明“投资款直接支付给上诉人、无原告签字的三人合伙协议、原告未与案外人形成合伙合意”等核心事实,否定三人合伙关系的存在。庭审中,他精准援引《民法典》中关于合伙合同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要件,同时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指出上诉人应对“三人合伙、原告同意由案外人返还投资款”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被告A】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被告A】负担,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胜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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