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律师(执业4年多,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领域)分享了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告张XX在泗县某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他认为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和刘X都应对他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与刘X协商好工资后干活受伤。受伤后,张XX找几个被告协商赔偿,却遭到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及全部案件材料,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经过和各被告角色,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书写答辩状递交法院。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双方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不是包工头或老板,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原告蔡XX是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自2018年3月入职从事技术员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蔡XX工资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公司仅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充分准备证据,提供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相关证明。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在类似工程承包场景中,要清楚各方的主体资格。
2.工资追讨证据:劳动者追讨工资,要保留好工资欠条等证据,这样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
3.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过程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遇到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他所在的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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