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了众多案件,在商标权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北京XX公司的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XX公司维护合法权益。
收集证据锁定侵权事实
XX公司享有“酷XXXXXX”注册商标权,发现20XX年X月至XX月间,在某网站搜索该商标,会出现山东XX公司的网站推广链接。彭艳军律师指导XX公司进行公证取证,获取了(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234号公证书,证明山东XX公司使用“酷XXXXXX”作为后台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链接中使用该商标,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有力证据。
法庭辩论驳斥对方抗辩
庭审中,山东XX公司辩称其行为不侵害商标权,还指出公证书存在瑕疵等。彭艳军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山东XX公司在后台设置“酷XXXXXX”关键词及在链接使用该词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XX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侵害了XX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对于山东XX公司的抗辩理由,彭律师一一进行驳斥,强调链接中“酷XXXXXX”的显著性及易造成混淆的事实。
合理索赔获法院支持
彭艳军律师为XX公司提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的诉求。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认为XX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最终判决山东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驳回了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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