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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设工程及房产纠纷鲁世超律师:实务经验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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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1 · 14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00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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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鲁世超律师就职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自2022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件。他担任洛阳市老城区、涧西区和伊滨区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同时具有为县级政府、街道办服务的相关业绩,还是某国有企业法律顾问。他还荣获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先进工作个人、特别贡献奖。这些丰富的履历和荣誉,充分彰显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公信力和综合实力。
洛阳建设工程及房产纠纷鲁世超律师:实务经验深厚

专业深耕:建设工程与房产纠纷领域的多面手

鲁世超律师深耕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在房产案件上尤为专精,占比约50%。他擅长处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各类合同纠纷,对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以及执行异议之诉等类型纠纷也有深入研究。此外,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尤其是交通事故)等细分领域,他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经典战例展示:劳务合同纠纷成功辩护

案情:原告胡X于2015年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经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律师履职:鲁世超律师作为被告某房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某房屋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付款义务,且原告仅为提供劳务的“包工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

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鲁世超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某房屋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判决由被告某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驳回了原告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解答】:在劳务合同纠纷中,提供劳务的个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只有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才有可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在本案中,原告仅为提供劳务的个人,并非投入资金、材料、设备的“实际施工人”,所以无权要求作为发包人的某房屋公司承担责任。

鲁世超律师秉持精益求精、良知执业的态度,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建设工程、房产纠纷等多个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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