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执行案件
吴天成律师从2020年执业至今,长期专注于疑难执行案件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激活与突破。执业以来,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积累了深厚的庭审实战经验。他的客户既包括个人,也涵盖众多企业,业务侧重诉讼。在执行案件中,他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解决难题。
破解执行僵局
在近期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陷入绝境。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生效判决的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该公司的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将维权矛头依法指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张某,成功将该公司与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存在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在法律规定与充分证据面前,被告方在庭审前置程序的重压下主动提出和解,与卢某达成协议,全额归还了拖欠已久的本金,使卢某的债权得以全额实现,避免了后续漫长的诉讼程序。
认定股东责任
在另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某有限公司将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诉至法院,主张其因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肖某多次以“工商内档中并非本人签字”为由进行抗辩,试图否认自身的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吴天成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并未局限于签字笔迹的争议,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身份证有效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资格的认定综合考察出资意思表示、身份证明文件的提供、股东名册记载以及工商登记公示等多重因素。肖某本人在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所称“遗失”之前一直处于有效期内,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用于工商登记的行为,已足以在法律上构成其同意认缴并接受股东身份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依法认定肖某的股东资格,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吴天成律师凭借其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精准运用,在疑难执行案件和民商事诉讼中,通过细致的策略制定和坚定的推进,为当事人实现了超越预期的结果,为众多面临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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