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黄明律师自2023年开始在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已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逾100件。在步入法律行业前,他有近十年在大型央企及知名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的经历,还长期担任财务负责人,这使他不仅熟悉会计准则与财务报表,更了解企业运营管理等核心逻辑。之后他考取了中国律师、税务师及高级会计师资格,构建了“三师合一”知识体系。
在处理建工合同纠纷方面,黄明律师有丰富的经验。以天然气安装工程款纠纷案为例,南充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于20年8月31日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合同》,负责其项目二期427户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208万余元。后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年9月1日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约定以车位销售款抵扣剩余工程款,并承诺最迟于20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足额支付,截至起诉前,仍拖欠工程款本金110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庭审代理策略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欠付工程款的具体金额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庭审中,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对偿付能力表示困难,并对高额违约金提出异议。黄明律师和赵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是夯实债权基础,通过梳理银行流水、双方盖章确认的《往来款项确认书》等证据,在法庭主持下与被告当庭对账,精确锁定无争议的欠付工程款本金为1,019,541元,为核心诉求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其次是辨析违约金条款效力,指出《补充协议》虽变更了原合同付款方式和期限,修改了违约责任条款表述,但未明确“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长期拖欠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向法庭陈述原合同违约金标准的约定背景。最后是平衡诉讼目标与裁判可接受度,在坚持主张违约责任的同时,预见到法院可能基于《补充协议》背景等因素对违约金标准进行酌情调整,将诉讼策略核心放在确保工程款本金全额支持上,把违约金作为争取项。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关于工程款本金部分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1,019,541元。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认定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因《补充协议》对原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作出变更,在双方未重新明确标准的情况下,酌情裁定违约金自最终确定的逾期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在这起案件中,黄明律师展现出了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的能力,迅速厘清争议焦点,通过扎实证据固定欠款金额,确保了当事人核心利益。娴熟运用证据规则,组织证据链并高效完成对账,为快速判决奠定基础。理性预判与策略应对,既积极主张权利,又合理预判裁判结果,引导当事人设定合理诉讼预期,最终实现了本金全额回收的基本目标,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逾期利息,最大程度减少了损失,有效维护了委托人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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