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吴天成代理。吴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年均承办案件近百起,经验丰富。他是律所股权与财税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擅长疑难执行案件、民商事诉讼,凭借多学科复合背景与庭审实战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先来看第一个案例。卢某持有对某公司的生效债权判决,可在强制执行时,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卢某的债权几乎没了希望。吴天成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原执行框架,而是深入梳理公司资本结构与历史沿革,发现股东张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于是将公司与张某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依据法律,当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终,公司和张某在庭审前置程序压力下主动和解,全额归还本金,卢某的债权得以实现。
再看第二个案例。某有限公司起诉朱某、刘某、肖某等股东,要求他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肖某以工商内档非本人签字为由抗辩,否认股东资格与出资责任。但律师抓住关键,肖某认缴出资时提供的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根据法律,股东资格认定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身份证的有效使用可以佐证股东身份。最终法院认定肖某股东资格,判决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从这两个案例中,能总结出这些法律干货:
1.关注股东出资义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责任,债权人面对公司无财产执行的情况,可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索。
2.重视身份信息效力:工商登记中,身份信息提供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因素,不要随意提供个人证件。
3.善用法律途径维权:遇到执行难或股东责任纠纷,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法律纠纷面前,不要轻易放弃。即使看似陷入绝境,也可能存在破局的方法。只要我们了解法律知识,善用法律武器,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天成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所在的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265号,在法律领域有着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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