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与执业背景
戴丽萍律师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拥有经济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自2018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在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执业证号为13310201911101129。她在台州地区提供法律服务,律所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城发大厦15层。戴律师不仅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还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身兼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购重组与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多项职务,展现出其在法律行业的多面能力和专业素养。
二、专业领域深耕
戴丽萍律师深耕于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200+件,其中在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相关领域成功办理案件100余件,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50%,显示出她在这一领域的专精。同时,在交通事故、离婚等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50余件,交通事故案件占比约30%。她熟悉交通肇事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对工伤赔偿等细分类型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服务。
三、典型案件代理
在代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交通事故案颇具代表性。20XX年XX月,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杨X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要求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理由是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四、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同时,保险公司虽有杨X在投保单上的电子签名,但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戴丽萍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该案件中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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