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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八人盗窃爆炸物案,律师辩护能否改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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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72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梁小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0520131059370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095701676
案例展示:4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梁小龙,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甘肃政法学院经济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地税部门工作十多年,因崇尚法律、热爱律师职业而辞去公职,具有丰富的工作经历、社会阅历和良好的法律思维,擅长刑事辩护,专长解决各类疑难重大案件,做人正直善良,做事雷厉风行,工作认真负责,服务优质高效,所办案件好评颇多,值得每一位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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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6年,王XX等八人两次在天水市XX区矿洞盗窃爆炸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爆炸物罪,辩护人梁小龙为陶XX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各被告人相应刑罚。

案件指控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底和9月,王XX等八名被告人分两次在矿洞盗窃大量乳化炸药、膨化炸药和雷管。公诉机关认为他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应以盗窃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被告人认罪,陶XX辩解自己未参与第一起盗窃且不知其他被告人盗窃事实。

律师辩护

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执业13年,承办过超1016件各类案件,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他为被告人陶XX辩护,指出指控陶XX参与第一起盗窃爆炸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无罪认定,且在第二起犯罪中陶XX有自首从犯量刑情节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各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盗窃爆炸物的行为。法院认为各被告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王XX系主犯,其余七人系从犯。陈XX有自首情节。对于梁小龙律师认为陶XX第一起盗窃证据不足的意见,法院未采纳,认为陶XX主观上对盗窃爆炸物明知,且共同参与了盗窃。最终,法院依法对八名被告人作出不同刑期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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