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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分手房产纠纷:如何凭证据夺回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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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881人看过
财产分割专业律师 肖慧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0年
律所: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90201611958790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69638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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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恋爱关系结束后的财产纠纷中,房产问题往往是矛盾的焦点。今天我们邀请到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的肖慧律师,通过她经办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探讨如何在类似案件中通过证据审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恋爱分手房产纠纷:如何凭证据夺回房屋所有权?

律师简介

肖慧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执业证号为14290201611958790。她服务于湖北仙桃地区,办公地址位于仙桃市仙桃大道巨臣铂域二号楼。肖律师本科毕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尤其在民商事领域成绩显著,成功办理合同纠纷90余件,侵权纠纷500余件。她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秉持“踏实办案、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擅长婚姻家事、合同、侵权刑事辩护等领域。

案例纪实

纠纷缘起

原告肖X与被告袁X曾是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肖X购置了位于仙桃市干河办事处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她是该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袁X母亲曾转账17万元给肖X,部分款项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之后肖X办理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并收房。二人分手后因财产分配产生纠纷,经民警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双方均搬离房屋、配合出售,若袁X违约,肖X有权要求其搬走,经济纠纷另诉解决。然而,袁X未经肖X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肖X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X立即搬离并返还房屋。

证据制胜

2024年8月23日,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袁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答辩和提交证据。庭审中,原告方提交了不动产权属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银行账户对账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并当庭陈述案件事实。法院对这些证据及事实进行核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袁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案涉房屋;驳回原告肖X要求被告搬离房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袁X负担。法院认为,肖X作为房屋单独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相关权益,袁X擅自出租房屋构成无权占有,侵害了肖X的所有权,但因袁X出租房屋后已不在该房屋居住,肖X要求其搬离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在这起案件中,肖慧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收集和严谨的法律逻辑,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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