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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执行僵局,原股东“逃责”终被追加成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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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571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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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王某与两被执行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执行却陷入僵局。律师抽丝剥茧,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可疑行为,一审虽被驳回,却在后续论证中实现惊天反转,高某能否逃脱责任?
民间借贷执行僵局,原股东“逃责”终被追加成被执行人!

卷宗里的蛛丝马迹

何菲娅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敏锐洞察力,总能在看似无解的案件中找到突破口。这次接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起初困难重重。原告王某与两被执行人达成民间借贷调解后,因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度停滞。但何律师并未局限于常规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仔细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是其原配偶,这其中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不言而喻。

一审受挫后的反击

一审执行异议中,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请求。然而,何律师并未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提出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出资义务不会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庭审上的力挽狂澜

在高某及相关人员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何律师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权行为存在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完整证据链下的真相大白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需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让这场民间借贷执行僵局迎来了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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