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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僵局,原股东认缴未实缴真相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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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71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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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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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执行陷入僵局。律师却从蛛丝马迹中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嫌疑,后续庭审能否反转局面,揭开背后真相?
民间借贷僵局,原股东认缴未实缴真相反转!

卷宗里的破绽

何菲娅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敏锐洞察力,在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僵局时,并未被常规的执行程序所束缚。她深入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在这些看似繁杂的卷宗中,她发现了关键线索: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还在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原配偶刘某,这一系列行为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驳回后的反击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案件似乎又陷入了更深的困境。但何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提出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一观点为案件的反转埋下了伏笔。

缺席庭审的较量

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然而何律师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的每一句话都如重锤,直击案件的核心。

完整证据链下的真相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案件迎来了反转,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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