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众多案件,在继承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充分展现了其诉讼策略的运用。
证据交锋策略
在二审中,申X1提交收条、照片等证据,主张共同出资建房及参与拆迁权益分配。彭艳军律师针对这些证据,指出收条虽能证明申X2收到钱款,但建房时间与借条出具时间有差距,不能认定为共同出资建房。对于照片,他认可老房照片真实性,却不认可共同出资翻建的说法。彭律师通过细致分析,削弱了上诉人证据的证明力。
事实认定博弈
上诉人称申X2受委托签订拆迁协议且六人应享有继承补偿利益。彭艳军律师依据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反驳。指出申X1等人户口不在364号院,未实际居住,且无法证明达成共同建房合意和共有关系。对于宅基地使用权,强调2001年拆建视为全体继承人对原有房屋处分,且村委会确认申X2被腾退人及宅基地权利人身份,有力地反驳了上诉人的主张。
在这场法定继承纠纷的诉讼博弈中,彭艳军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精准分析和事实认定的有力博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申X2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其卓越的诉讼策略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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