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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款追讨难题:发包人是否该担责,律师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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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4 · 1683人看过
转包分包纠纷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8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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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胡某诉四被告追讨38万余元劳务工程款,被告房屋公司辩称无付款义务。河南达兴律所鲁世超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他如何在这场劳务合同纠纷中,为公司厘清责任,避免无端担责?且看案件攻防!
劳务款追讨难题:发包人是否该担责,律师如何破局?

劳务款追讨引发多方纷争

2023年,原告胡某以一份诉状将被告李X、王X、洛阳市XX公司(某房屋公司)及河南XX公司(某建设公司)告上法庭,追讨385,486.5元劳务工程款及利息。胡某曾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经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却仍有欠款,多次催要无果后才诉诸法律。

多被告抗辩各执一词

被告李X和王X称自己是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付款是职务行为,不应个人担责。被告某房屋公司则坚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付款义务,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而被告某建设公司却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材料。

鲁律师助力厘清责任

鲁世超律师作为某房屋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庭审攻防中,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协助法院查明关键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无资质施工,与某建设公司的合同虽无效但不影响结算效力。李X、王X的职务行为后果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原告仅为提供劳务个人,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某房屋公司担责。利息起算时间也依规酌定。

此案判决被告河南XX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鲁世超律师在这场劳务合同纠纷的“攻防战”中,成功为委托方某房屋公司规避了付款责任,展现了其在建设工程领域扎实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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