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700件,深耕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等案件。
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原告张XX在泗县某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他认为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原来,该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张XX经介绍进入工地,与刘X协商了工资。受伤后,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后书写答辩状。在审理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最终,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了张XX对其他被告的请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原告蔡XX是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员工,公司自2020年8月起拖欠工资,经结算欠蔡XX77687元,还订了付款计划,但仅支付15000元后就不再支付。蔡XX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剩余62687元工资。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准备好拖欠工资明细单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干货
1.用工主体责任: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个人若只是带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一般不承担责任。
2.工资支付:公司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有工资欠条可直接起诉。
3.工伤认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结语
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劳动权益方面,无论是用工主体责任认定,还是工资支付,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刘欢律师执业多年,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能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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