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证据梳理
翁鹏威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迅速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细致梳理。这些材料包括送货回单、对账单、结算单及付款协议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翁鹏威律师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即施工企业是否应当对案涉材料款承担付款责任,以及相关经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
庭审质证与辩论
案件审理过程中,施工企业提出多项抗辩理由。施工企业主张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项目经手人签订付款协议系个人行为;还称已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约定材料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无法确认砂石是否实际用于案涉工地。面对这些抗辩,翁鹏威律师独自代表原告参与庭审,针对施工企业的抗辩意见逐一进行质证和辩论。
完整证据链呈现
庭审中,翁鹏威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该证据链证明原告按约将砂石运送至施工企业承建的案涉工地,与工地管理人员完成对账、结算,且项目承包人以施工企业项目部名义与原告签订付款协议,让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同时,翁鹏威律师指出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承包协议约定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施工企业无证据证明砂石未用于案涉工程,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案涉项目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法院判决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27514元,并赔偿自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驳回原告对项目经手人、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施工企业全额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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