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经历与理念
张耀午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曾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任职于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他秉持“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还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二、二十余年悬案无罪辩护
在刘XX被控抢劫致人死亡案中,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9月刘XX与他人预谋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陈旧案卷细致分析。他指出指控中“胶带指纹”提取程序违法、记录不全且原物丢失,无法复核,结合被害人职业不能排除指纹案前由他人带至现场的可能;同案犯卢XX证言前后矛盾且最终翻供,在无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无法排除刑讯逼供可能,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现场足迹无法与刘XX关联,无直接证据证明其到过现场实施犯罪,证据链条断裂。最终,法院采纳其辩护意见,判决刘XX无罪。
三、涉黑大案辩护
陈XX等人重大涉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陈XX等人实施多起刑事犯罪及违法事实。张耀午律师组建专案组,多次查阅卷宗形成数十万字笔录,数十次会见当事人,确立“重点突破、分层辩护”策略,针对“恶势力组织”认定、抢劫罪构成要件等核心争议焦点准备辩护意见。法院部分采纳其意见,陈XX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罚金。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辩护
在天津XXX铁有限公司等骗取票据承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张耀午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案卷,围绕指控兰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证据、资金流向、犯罪构成要件等展开工作,为当事人制定全面辩护策略。最终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被判处相应刑罚。
五、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轻判
于X故意杀人案中,于X因吸毒致精神障碍杀害被害人,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张耀午律师接受指派后,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紧扣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采纳其量刑辩护意见,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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