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保无人机伤人,赔偿责任成谜
在河南省新乡市,一场因植保无人机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吴X操作植保无人机时,机翼刮伤路过的马X,致其右眼眼球破裂并摘除。马X起诉吴X、某农业有限公司及刘X等九人,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一审判决吴X承担主要责任,吴X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与各方抗辩
吴X上诉称,原审判决其承担马X损失的比例显失公平,马X自身未躲避且未戴头盔,应承担较大责任;刘X等九人与他是劳务和合伙关系,应共同赔偿;某公司作为土地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担责。马X辩称刘X等九人应担责,某公司则称自己并非土地管理者,事故发生时与土地无关,不应担责。刘X等九人则认为与吴X是承揽关系,吴X操作有重大过错,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与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X操作无人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马X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其承担XX%责任并无不当。某公司对马X损害无过错,不应担责。刘X等九人与吴X在无人机喷洒农药事宜上形成承揽关系,且无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吴X上诉,维持原判。在这场复杂的纠纷中,张忠宝等律师为各自委托人据理力争,而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公正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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