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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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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6 · 6095人看过
导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对无效婚姻提起的应该是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确认之诉而不是变更婚姻关系的变更之诉,故方某在熊某未达法定婚龄期间应提起的是确认婚姻关系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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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青年结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对方患有严重疾病,影响夫妻关系,并且之前隐瞒不说的,可以提出婚姻无效诉讼请求。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判决。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可以分为确认、给付及形成之诉。那么,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正确吗?下面我们一起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正确吗?

在民事诉讼上的确认之诉是不需要被告的,之间请求法院确认存在夫妻关系即可,如果涉及其他纠纷,可以另案起诉无效婚姻不发生合法婚姻的效力,但婚姻关系的存续与人身密切相关,涉及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切身利益,因而对其认定须经法定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通过司法程序予以确认。

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有权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不得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扶养继承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是无效婚姻,应依职权在判决中予以宣告。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后来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二、确认之诉的特点是什么?

1、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

2、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

综上所述,在我国确定婚姻无效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因此,婚姻无效确认之诉的说法是正确的。夫妻双方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它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出这种诉讼请求。法院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后,任何一方都不得上诉,如果因为财产纠纷引发纠纷,可以重新组织诉讼状发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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