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刘振宇律师代理。刘振宇律师2019年正式执业,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专业科班出身,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他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实务经验丰富。
贾女士在河南某钢结构公司工作了近5年,岗位是财务部会计。202X年11月22日,公司在未与贾女士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她的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之后,贾女士未再领取202X年11月的工资。202X年3月1日,贾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原来,该公司在贾女士工作期间,欠缴202X年11月至202X年3月的失业保险费、202X年11月至202X年3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存在欠缴情况。直到贾女士申请仲裁后,公司才于202X年3月22日补缴了部分费用。
贾女士认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单方强行搬离她的办公物品、未支付202X年11月工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权益。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欠薪、支付经济补偿、补缴在职期间各项社保费用或予以货币赔偿等。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贾女士于202X年11月29日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于202X年3月1日同意其辞职,解除时间应认定为202X年3月1日。关于欠薪,公司已支付11月工资,贾女士主张的差额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她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所以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贾女士因不接受公司调岗而辞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项诉请也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因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贾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贾女士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方式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她在仲裁阶段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所以公司欠付11月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公司于202X年11月22日对贾女士岗位进行调整,11月29日贾女士即递交辞职报告,明确表示不接受调岗,且未对调岗事宜提出异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因贾女士主动辞职,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已为贾女士缴纳基本养老及医疗等部分社保费用,贾女士所主张的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的欠缴问题,属于社保征缴行政部门职责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二审驳回贾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干货
1.工资计算要准确:劳动者要清楚自己工资的构成,计算工资差额时要依据合同约定,不能简单按平均工资计算。
2.维权需谨慎辞职:遇到公司调岗、欠薪欠保等问题,不要轻易主动辞职,否则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3.社保问题找对途径: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若遇到社保欠缴问题,应向社保征缴行政部门反映,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诉。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容易。但只要我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遇到问题时保持冷静,采取正确的维权方式,就有可能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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