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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合同纠纷与刑事辩护等魏宪合律师专业服务助当事人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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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30 · 1721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核心业务领域。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如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125,745元保险金,在建设工程纠纷中为当事人追回584313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累计办案超过2000多件。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基础。其持有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

魏宪合律师的核心执业范围广泛,涵盖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在合同纠纷方面,他能精准把握合同条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能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辩护领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他身兼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他获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这也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

魏宪合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认真严谨、精益求精地处理每一个案件。

核心领域案例/服务展示

合同纠纷领域:

20XX年,在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在一审中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20XX年,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且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魏宪合律师代理xx公司,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劳动工伤领域:

2023年,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复查答复》的行政诉讼案。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结尾

魏宪合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背景、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独特的执业理念,在合同纠纷、劳动工伤等多个核心业务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办案成果。无论是为当事人争取到高额的赔偿款,还是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扭转局面,都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未来,他将继续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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