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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数据剖析与法律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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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9 · 20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00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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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鲁世超律师,自2022年起执业于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10xxxxxxxxx7858。服务于洛阳地区,办公地址位于洛阳市洛龙区正大国际西区CPL-1201室。
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数据剖析与法律攻防

丰富的执业经验

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其中建设工程领域案件70余件,房产案件占比约50%。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领域也经验丰富,人身损害领域承办案件达10余件,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占比约5%。

专业的服务成果

鲁律师担任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代理过各类重大案件。为发包人减损1000余万元停工损失及已付材料款,为承包人追索千万元工程款,还为委托人争取到“不得执行房产”的胜诉判决、劳动者10万元一次性补偿款、交通事故40万元赔偿款等。

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鲁世超律师作为被告洛阳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胡X于2015年负责“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2018年间经被告李X等人结算,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截至2018年3月16日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原告请求四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利息为83,202.83元。

法律攻防与裁判结果

被告李X、王X辩称自己是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和付款属职务行为。某房屋公司则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非“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王X系某建设公司员工,原告无劳务资质但完成了部分劳务施工,结算单总金额为1,165,486.5元,已付款78万元,尚欠385,486.5元,项目已投入使用。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河南XX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385,486.5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被告河南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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