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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16万延时加班费,二审法院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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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087人看过
导读:2022年黄X入职轻工公司,后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为由解除合同并仲裁、起诉。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黄X16万余元延时加班费诉求,为企业减少损失。
员工主张16万延时加班费,二审法院驳回诉求

2024年的一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一场劳动争议案的二审正在紧张进行。黄X神情急切,认为自己应得到足额的加班费等补偿;而轻工公司的代表则在律师王俊杰的陪同下,镇定应对这场关乎企业利益的官司。

案件起因

2022年3月7日,黄X入职轻工公司担任生产组长,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了薪资结构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内容,黄X还签署承诺放弃社保领取补贴。2024年7月3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仲裁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补偿要求。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又向一审法院起诉

王俊杰律师自2023年开始执业,是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劳动、工伤领域。面对此案,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为轻工公司制定应对策略。

二审审理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王俊杰律师积极向法院阐述观点。法院查明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且黄X每月工资含固定加班费,提成工资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黄X也未能证明额外加班。王俊杰强调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提成工资已包含加班对价

案件结局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1540元,驳回黄X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诉求,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不过,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无效,经济补偿维持原判。这场劳动争议案落下帷幕,也为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上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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