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务中,证据就像一团迷雾,常常让案件事实的认定陷入困境。2024年8月,L某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其曾于2023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本次犯罪发生于缓刑考验期内。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的李吉强律师介入此案。李吉强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领域经验丰富。
证据梳理找情节
李吉强律师仔细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反复查看L某的供述笔录,发现L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罪行,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也无异议。这些证据表明L某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为后续的辩护做好准备。
挖掘主观悔罪证据
为了进一步证明L某的悔罪态度,李吉强律师前往L某羁押的场所,与监管人员沟通,获取L某在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监管人员证实L某在羁押期间遵守监所规定,表现良好。同时,律师还收集了L某多次表达深刻忏悔的记录。这些证据表明,L某虽因年龄、文化程度及经济条件限制未能退赔,但主观上有悔罪之意。
量刑平衡辩护
在庭审中,李吉强律师依据收集到的证据,提出鉴于前罪已判处缓刑,本次犯罪属于漏罪,请求法院在数罪并罚时充分体现从宽政策,避免重复评价。他强调L某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及悔罪态度和羁押表现。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虽未完全采纳“降低刑期”的请求,但在公诉机关建议基础上,充分考量了相关情节,量刑结果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李吉强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细节挖掘,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从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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