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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助力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改判,精确认定欠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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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190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一审判决后双方上诉,二审焦点众多。律师通过审查证据,助力法院精确认定欠付款项及利息,实现部分改判。
证据审查助力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改判,精确认定欠付款项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由于涉及大量的合同条款、工程数据和资金往来,证据往往错综复杂,事实认定如同在迷雾中摸索。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迟延蕾律师凭借细致的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为案件的公正判决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审分歧与上诉焦点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与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一审中,鉴定机构出具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鉴定方案一)和按合同价(鉴定方案二)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方案二。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迟延蕾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深知这些焦点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证据。

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

迟延蕾律师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工程合同、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他逐笔核实已付款项,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于质保金是否应扣留这一关键问题,他深入研究工程交付时间和相关合同约定。通过对工程于2018年12月交付使用这一事实的精准把握,结合合同中关于质保期的规定,发现质保期已过,为后续主张质保金不应扣留提供了有力证据。

二审改判与成果

云南省高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由黄X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迟延蕾律师通过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和细节挖掘,助力二审法院在维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的基础上,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了更精确的认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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