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黄光杰律师就职于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他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士学位。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处理过超过千件案件,是一名专职律师。他秉持“认真负责、细心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
黄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等领域。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在民商事纠纷和离婚纠纷中,他也能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解决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服务地区与联系地址
黄律师的服务地区主要为广西和百色。他的联系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方便当事人前来咨询和委托案件。
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在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被告人柯XX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底在网上与他人达成买卖苏铁的意向。在明知苏铁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对方收购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德保苏铁,后进行培育并出售。2020年至2021年期间,柯XX先后4次以60100元/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德保苏铁335公斤约200株,放置在其经营的园艺店内培育。培育过程中,有6株被丢弃、4株死亡,其余部分除109株未出售外,至少91株以120180元/株的价格售出,非法获利10920元。
2021年10月17日,柯XX在其经营的店铺内主动配合公安民警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黄光杰律师作为柯XX的辩护人介入案件。他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梳理案件细节与量刑情节。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柯XX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辩护人提出柯XX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无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认定其构成自首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柯XX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柯XX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其犯罪情节,未采纳认定自首及适用缓刑的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柯XX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被告人柯XX退至法院的恢复生态环境成本16786元,上缴国库由凌云县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林业资源管理;继续追缴被告人柯XX违法所得10920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体现
在这起案件中,黄光杰律师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他精准梳理案件核心情节,提炼柯XX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罚奠定基础,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他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求进行合理抗辩,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他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罚金及生态环境恢复成本,展现悔罪态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了有利条件,推动了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他协助被告人明确赔偿责任与范围,促成相关款项及时缴纳,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减轻了被告人的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综上所述,黄光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柯XX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中,他的专业表现不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