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祥律师自2019年开始在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执业,持有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致力于打通法律与财税的专业壁垒。他在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深耕,尤其在复杂经济犯罪辩护、税务合规与争议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有专长,此次成功代理的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便是其实力的体现。
案件基本情况
在张X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应支付原告346024.22元。然而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裁定终本。两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系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期限至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到这起案件中。
办案思路与过程
陈明祥律师接受委托后,他梳理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确定了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在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法律依据。而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
案件结果与意义
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法院的裁判理由为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请求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起案件的胜诉,不仅为原告挽回了损失,也体现了陈明祥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以及其“法+税”融合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