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背景与专长
胡多兵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是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他深耕债权债务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百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买卖案件,同时在合伙、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曾是嘉兴市南湖区2017年度普法宣讲团队骨干成员。
案件基本情况
嘉兴市XX公司与浙江1X公司、XX公司、任XX、俞XX、李XX、陈XX、任XX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XXXX年X月XX日由嘉兴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嘉兴市XX公司要求被告浙江1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赔偿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被告XX公司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其他被告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胡多兵参与此案。
案件事实与证据
XX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XX公司以其房地产作抵押,为原告向XX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发放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XX公司未偿还全部借款本息。XXXX年X月XX日,被告陈XX、任XX出具《保证函》,为原告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提供了相关合同、证明、借款借据、收条、《保证函》、《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律师费发票等证据。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应依约还本付息。逾期利息依法调整为均按月利率2%计算。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赔偿律师费的请求,因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且金额合理,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XX公司抵押房地产变价所得款项在清偿在先债权后的余款享有次优先受偿权。被告XX公司、任XX等被告应依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浙江1X公司偿付借款本金、利息等,原告享有相应受偿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七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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