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杨福,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法学本科学历,自2019年开始执业。他始终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承办案件逾近百件,尤其擅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在公司法务领域也有丰富经验,还办理过涉及诈骗罪等刑事辩护案件,构建了“民刑交叉”的综合法律思维。他秉持“愿我心能昭日月,望天下无忧”的执业理念,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案件背景
申请人毛某、夏某、李某三人分别于20XX年X月XX日、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入职浙江省XX市XX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故”为由单方面辞退三人。三人认为属违法辞退,共同委托杨福律师代理此案,向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求与答辩
三位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佣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出具非因本人原因的离职证明,补缴20XX年X月社保。被申请人辩称项目已完成交付,因公司发展原因批量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条件,只需按N+1补偿;申请人需举证未休年休假,且20XX年X月前请求已过时效。
审理查明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三申请人离职时间为20XX年X月X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3318.3元、5895.8元、10571元。被申请人《营销系统佣金管理制度》规定了佣金发放方式,被申请人认可三申请人作为后续跟进人员所涉部分佣金。三申请人称在职期间未安排年休假,被申请人提供春节放假通知显示2023年放假23天、2024年放假14天。
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三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本人业务及跟进业务已达到交房标准,已达交房标准的跟进人员佣金应予支持。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大量裁员,属合法解除,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20XX-20XX年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已过时效,20XX-20XX年春节放假天数超出法定节假日,应视为优先安排年休假,三申请人未能证明实际值班,故未休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三位申请人佣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32.7万余元,为三申请人补缴20XX年X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出具非因本人原因离职的离职证明,驳回三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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