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曲延波律师是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其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499185,服务地区包括山东济南和青海西宁,联系地址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6266号融建财富时代广场2号楼18楼18041805室。他毕业于南京陆军指挥学院,本科学历,曾在部队服役十二年,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2014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他专注于刑事相关案件,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只做刑事案件,在处理刑事案件辩护、控告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处理受贿案件辩护
在曹X涉嫌受贿罪一案中,曲延波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本案由淄博市XXX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曹X提起公诉,经指定管辖后,淄博市XXX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审理。曹X原是XXX公安消防大队党委书记、政治教导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2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曹X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在消防业务检查、审核、验收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家单位及相关人员财物共计66.0622万元。
曲延波律师作为曹X的辩护律师,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曹X的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曹X系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曹X在案发后积极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25万元,主动挽回涉案损失。法院经审理,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同时也查明曹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构成要件,且案发后已退缴赃款25万元,庭审中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曲延波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结合曹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判决。曹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25万元予以追缴;对剩余犯罪所得41.062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在这起案件中,曲延波律师精准研判量刑情节,通过准确识别自首情节以及梳理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酌定从宽情节,形成针对性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处罚,实现了罪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他在庭审中有效沟通与表达意见,使全部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价值。同时,他引导当事人认罪悔罪,助力司法程序高效推进,体现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还在法理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合理刑罚裁量,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进行强奸案无罪辩护
在高X涉嫌强奸罪一案中,2017年10月,高X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公诉机关以高X于2017年10月2日凌晨,将被害人带至某小区自家地下车库内,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由提起公诉,并提交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伤情照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DNA检验鉴定书等多项证据。
曲延波律师接受高X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他全面梳理案件卷宗、核实各项证据材料,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案件细节,确定了无罪辩护的核心思路。在庭审中,他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交的证据,提出多项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害人系自愿与高X发生性关系,案发过程中被害人存在主动亲吻、要求采取安全措施、交换性交姿势等行为,且仅右手臂有红印无其他伤痕、衣物完整,还曾拍摄高X模糊照片,足以证明被害人处于自愿、清醒状态;事前系被害人以借钱为由主动联系并接近高X,并非高X主动搭讪;被害人在案发后有充足时间报警却未及时报警,且无遭受性侵后的正常异常反应,其陈述可信度存疑;被害人曾陈述为脱离现场假装答应做高X女朋友,可见其为达目的可随意变更说辞,进一步降低其陈述的真实性;公诉机关提交的伤情照片制作程序不合法,仅有一名办案人员签名,无制作说明且未交被告人辨认,不应被采信;公诉机关提交的DNA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未附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部分检材无提取笔录,来源、保管、送检程序均不合法,依法不应被采信。
庭审中,曲延波律师就上述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展开激烈质证与辩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各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质证,指出证据链条中的多处漏洞。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关于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不应被采信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提交的DNA检验鉴定书因程序违法、要件缺失,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虽法院最终认定高X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曲延波律师通过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成功否定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关键鉴定证据,彰显了刑事辩护中证据质证的重要性,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的诉讼权利。他精准定位辩护思路,严格把控证据质证,坚守程序正义,专业应对庭审辩论,有效发表辩护意见,还为同类案件辩护提供了参考思路,彰显了刑事辩护的专业价值,推动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综上所述,曲延波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通过办理多起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中的价值和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