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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二审逆转,企业加班费诉求全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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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718人看过
导读:员工黄X主张16万元延时加班费等多项诉求,一审判决企业支付部分费用,双方上诉。二审中,律师王俊杰助力企业逆转,加班费诉求全面驳回,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
劳动纠纷二审逆转,企业加班费诉求全面驳回

2024年,新XX某轻工有限公司陷入一场劳动争议纠纷。员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向仲裁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多项费用。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起诉一审法院。一审判决企业需支付品质扣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费用,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此时,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律师接受轻工公司委托,踏上了这场逆转战局的征程。

一审不利局面

在一审中,法院确认了黄X与轻工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判决轻工公司支付品质扣款7234元、2024年6月至7月工资1168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976.05元、经济补偿23117.5元,这对轻工公司来说无疑是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且黄X还主张了高额的加班费,一旦支持,企业损失将更为惨重。

二审逆转策略

王俊杰律师在二审中提出了独特的辩护思路。他指出,于田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双方合同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1540元,而非黄X主张的月平均工资9247元。同时,黄X每月工资包含固定加班费1130元,且其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此外,黄X未能证明其在完成生产目标后仍需额外加班。

胜利结局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依合同约定按最低工资标准1540元执行,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虽然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但整体上为企业减少了1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成功实现了逆境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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