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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费诉求被驳回,劳动争议案二审逆转企业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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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907人看过
导读:员工黄X主张16万余元加班费等多项诉求,一审判决部分支持,双方上诉。二审中,律师助企业逆转,法院采纳观点驳回加班费诉求,为企业减少损失16万余元。
员工加班费诉求被驳回,劳动争议案二审逆转企业困境

2024年,新XX某轻工公司陷入一场劳动争议案的泥沼。员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提出多项诉求,一审判决轻工公司需支付部分款项,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轻工公司面临着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陷入绝望处境。此时,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律师临危受命,担任轻工公司的上诉人代理律师。

一审不利局面

一审判决确认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轻工公司需支付品质扣款、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等。黄X主张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虽部分被驳回,但轻工公司仍需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这对企业来说是沉重的负担。

二审逆转乾坤

王俊杰律师在二审中提出独特的辩护思路。他指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加班费计算基数应为合同约定的1540元,而非员工主张的月平均工资9247元。同时,黄X的提成工资总额明显高于其主张的加班费总和,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采纳了王俊杰律师的观点,认定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全面驳回了加班费诉求,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案件反思

虽然二审在加班费方面取得了胜利,但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被认定无效,经济补偿仍需判付。这提示企业应完善损失核算与留痕机制,同时认识到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协议规避。王俊杰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在逆境中为企业实现了翻盘,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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