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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攻防:律师策略博弈败局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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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6 · 1602人看过
导读:原告XX公司诉被告融资租赁纠纷。彭燕律师为被告游XX辩护,指合同为借贷、担保无效等。虽部分主张未被采纳,但策略博弈影响法官判罚,调整金额并合理分配费用。

在法律的舞台上,一场诉讼的胜利并非仅仅依赖于对法条的熟知,更是策略与智慧的激烈较量。在原告XX公司与被告陈XX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就上演了一场精彩的策略博弈。

合同属性争议策略

彭燕律师为被告游XX主要辩护律师,抓住合同本质特点,指出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则为借贷。从款项流向和标的物权属分析,说明其不符合“融物”要求,且相关担保合同也因此无效。另外,彭燕律师还以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签字非本人为由,主张保证关系不成立,游XX不应担责。不过法院在审理中未采纳这一观点,认为原告与陈XX之间的合同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利息与偿还顺序抗辩

彭燕律师提出合同约定利息及罚息过高,应予调整,超出法定上限部分应抵扣本金,成功为被告争取减少逾期罚息部分。对于偿还顺序,律师主张原告应先实现物的担保再主张人的担保。但法院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为抵押物并非债务人提供,未采纳该意见。在车辆价值认定上,原告自行委托的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且有瑕疵,彭燕律师为被告游先生阐述不利于原告的观点,法院最终酌定收回车辆价值,平衡了双方利益。

虽彭律师部分主张未获支持,但在这场诉讼的策略博弈中,其通过对合同性质、担保效力、利息调整等多方面的精准分析和有力抗辩,为被告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充分展现了诉讼中策略运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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