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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诈骗案上诉,二审判决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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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030人看过
导读:原审被告人翟某因诈骗被判刑后上诉。其虚构生意等事实骗苏某、赵某钱财,一审认定其诈骗306321元。二审经审理,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调整量刑及追赃数额。
翟某诈骗案上诉,二审判决有调整

在山东省XX县的法庭上,一场关于诈骗案的审判引起了众人关注。原审被告人翟X因诈骗罪被判刑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诈骗事实浮出水面

2017-2018年,翟X通过一系列手段实施诈骗。他先与苏X1发展为男女朋友,以投资生意、买跑车等承诺获取信任,向苏X1索要金钱,苏X1通过多种方式给予款项,扣除翟X还款后仍欠款。此外,翟X还将苏X1的轿车卖出。之后,翟X又与赵X1确定情人关系,同样虚构生意,以抵押车辆为由骗取赵X1钱财。一审判决认定翟X共骗取苏X1、赵X1306321元。

二审辩护与审理

翟X上诉并委托律师辩护。律师提出一审认定诈骗苏X1的定性和数额有误,部分款项应扣除;还提出翟X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翟X也提出一审认定诈骗赵X1的事实错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的徐征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仔细审查案件证据。徐征律师自2006年执业以来,处理过数百起各类案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翟X虚构事实骗取苏X1钱财,主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其用酒抵款属犯罪既遂后退赔问题,不应扣除诈骗数额;但认定翟X诈骗赵X199000元的证据不充分,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同时,翟X不构成自首。最终,二审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处翟X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诈骗所得207321元返还被害人苏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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