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专长
李超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多起刑事案件。其主要客户类型包括个人,工作方式侧重诉讼。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奸罪案中,被告人田于2022年6月26日,以借用卫生间为由进入曾租住房屋,对被害人陈XX进行抚摸、猥亵,企图强行发生性关系,因陈XX欲报警而中止犯罪并逃离现场。案发后,田自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李超律师作为被告田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全面分析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被告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属“犯罪中止”,应减轻处罚;强调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还向法庭说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谅解、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等情况,论证其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律师主要意见,判处被告人田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民间借贷代理
李超律师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方面也有出色表现,主要服务企业和个人,诉讼与非诉业务并重。在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企信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原为合伙关系,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后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约定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但被告未按约还款。
李超律师作为原告杨的代理人,全面梳理合伙期间账目记录,固定《协议书》《借条》《欠条》等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抗辩,律师从公平和诚实信用角度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损害原告权利,属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律师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主张,围绕利息计算标准、保证责任等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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