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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策略博弈下的轻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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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565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吕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5年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9202110374100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293507060
案例展示:1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会外语,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专业优秀毕业生,专业知识基础过硬,以优异的成绩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本人执业律所前身为忻州地区律师事务所,为忻州地区老牌大所,律所律师多为忻州师范学院教授,实习执业期间跟随多位优秀前辈律师学习,能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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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吕泽宇律师围绕“骗取税款目的”核心要件,经证据梳理、构建辩护观点、庭审博弈,使法院采纳意见,将重罪辩为轻罪,被告人获缓刑。
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策略博弈下的轻罪辩护

吕泽宇律师,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处理过各类复杂案件,在这次“补进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展现了卓越的诉讼策略。

证据梳理与核心定位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投入到证据梳理工作中。他仔细审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等一系列证据,重点聚焦于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真实性、被告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通过对这些关键因素的精准核实,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

辩护观点的巧妙构建

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了强有力的辩护观点。他指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本案被告人是为“补进项”代开发票,主观上无骗税故意,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相关税款已全部补缴,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构成犯罪,也应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博弈与法律适用

他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经过一番激烈交锋,最终促使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成功将重罪辩护为轻罪,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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