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商事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义务帮工类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是关键。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鹿静,自200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1500件,在各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此次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中,充分展现了其深厚的法学素养。
法律关系认定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鹿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结合《装卸劳务承包合同》,指出上诉人负有装卸义务,原告安装卸粮斗超出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且上诉人未明确拒绝并实际受益,从而认定双方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运用法律解释说服司法机关。
过错责任分析
鹿静从过错责任原则出发,分析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符合法律理论要求,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一审的责任划分,维持原判,保障了义务帮工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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